2.
本院於114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38建號一層前、後雨遮增建、
3.
三 層無增建、頂樓鐵皮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務人當場稱:建物現由另一共有人(債務 人之夫)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35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