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421 建號建物,
3.
2樓後方為增建」,債權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並稱:「建物為債務 人老家,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 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180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