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6年9月20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577-5地號 為稻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土地無分館,與弟弟一起耕種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9.
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應 買人均不得異議。
10.
農地重劃條例§5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1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