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65地號土地為868建號建物之基地、部 分為巷道(建物後方)。建物一樓後方牆壁及樓梯間有壁癌,三樓有滲水情形,屋內有許多 生活廢棄物。
3.
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 占有,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
8.
本件暫編第123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