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30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為道路。
6.
本標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標土地為道路用地(4M人行步 道)。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等公共設施用地若未取得者,則符合內政部87年6 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取得方式: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