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99建號 建物內之樓中樓系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在場稱: 「建物由第三人占用,與第三人間有訴訟,該屋無停車位」,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第三人向本院具狀陳述意見稱:「本件不動產雖登記於債務人名 下,惟實際上係借名登記,陳述意見人方為本件不動產之事實上所有人。」,經查債務人與第 三人間目前有訴訟繫屬,請投標人自行注意,相關訴訟風險自行承擔,並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 銷拍定。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暫編之1236建號一般註記事項註記,本建物係1~12層建物,本件僅測量第8層夾層增 建部分,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123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