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9地號部分鐵道佔 用、部分田地、部分竹林水圳;16+0地號部分竹林、水圳、部分田地,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159地號使用現況不明、160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皆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160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僅就 其一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仍應履行繳款義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