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前方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據在場第三人陳先生在場稱:其係與第三人陳小姐共同向第三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 租其中一間套房,租期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3.
債權人於114年3月17日具狀陳報:上揭二人分別與第三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兩份 租約,經第三人陳先生口述兩份租約租期接至114年5月31日止,且待租期屆滿後將不再續租並 且搬離。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之標的,拍定後除上揭承租人承租之套房不點交外外,其餘部分點交。
9.
本件暫編71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