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4月1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224地號土地上為短期作物、數棟房屋(無門牌)、巷道。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 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 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 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1224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 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4.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 (以上均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