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59-1地號現況為田 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債權人於114年6月16日具狀陳報:土地上種植的稻米,為分割前的土地共 有人所種植,如有拍定後再跟對方說一下即可。
4.
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但如稻田之耕種者不願配合時,則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