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即671地號土地現況為現為雜林,僅有小路,車子無法到達。鑑 定報告第6頁記載該土地無路可通達,請應買人注意,請自行至現場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5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6.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檢具相 關文件,於投標時一併提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即671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 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 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