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三筆土地均為雜木林,有道路貫 穿
3.
246-1地號土地。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等 語。本件拍定後除土地現為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均按現況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 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