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共有人羅0會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本件 建物為外觀兩戶相連之二層加強磚造房屋,測量範圍未包含房屋兩側搭建出去之鐵皮雨 遮,惟該等雨遮均屬附屬建物,為主建物之一部,均在拍賣範圍。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 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亦非屬本 件拍賣標的範圍,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6.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7.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 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