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現仍由其本人居住使用,無增 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 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場址 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