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9 25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屋數間、三層樓房一棟,其中二間磚造屋門牌為鳳坑村坑 子口701號及702號,部分土地翻土整地及部分農作、一排竹子風圍,另門牌同 村坑子口699號(據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5日新湖地測字第1140001500 號函更正本院113年12月6日查封筆錄上有關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為新豐鄉鳳坑 村坑子口11鄰699號)三層樓房地也在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部分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924及925地號土地相連,925地號土地上有多棟相連建物占用(現場看到之建物門牌有新豐鄉坑子口
2.
7 05及699號,多數建物已荒廢),包含後方雜草林地(有部分整地),且經前往現 場確認據附近鄰人表示執行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多數為土地共有人(不便透漏確 定姓名)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 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 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 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