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訪查後,亦無 法查得拍賣之建物是否有人居住及如有人居住時居住人為何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 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現占用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 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