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無路可抵達,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 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 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 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6.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陳稱:圖面面積較登記面積短少,已超出法定公差 範圍,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 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