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大湖19號房屋為中心,土地位於北方12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林、 產業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2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239523號函略 載:經系統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 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 自行再為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 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 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