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為雜林並有一平房建物坐落,另依鑑 價報告記載,拍賣之甲、乙標土地相連,內部有產業道路貫穿,有零星果樹及 一廢棄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系爭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 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