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之312-5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無門牌)2棟坐落、312-6地號土地上 有三合院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6.
本標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標拍賣標的 全部(即312-5地號、312-6地號土地)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 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 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