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豪52265

新竹縣寶山鄉雙龍段2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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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8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5
保證金:
3.9
總坪數:
9.8
坪單價:
2萬/坪
持分地坪:
9.8 坪
總現值:
10.7 萬
拍後增值:
-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綠帶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0)
1.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0地號,面積 3,611.4 m2,持分 1/360,8 萬
(綠帶 )
2.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1地號,面積 121.5 m2,持分 1/360,0.3 萬
(綠帶 )
3.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52地號,面積 709.9 m2,持分 1/360,1.5 萬
(綠帶 )
4.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53地號,面積 1,789.1 m2,持分 1/360,4 萬
(綠帶 )
5.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153地號,面積 565.2 m2,持分 1/360,1.1 萬
(綠帶 )
6.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156地號,面積 221.6 m2,持分 1/360,0.5 萬
(綠帶 )
7.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157地號,面積 445.3 m2,持分 1/360,0.9 萬
(綠帶 )
8.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11-1地號,面積 4 m2,持分 1/360,0.4 萬
9.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12地號,面積 16.8 m2,持分 1/360,0 萬
(綠帶 )
10.
新竹縣 寶山鄉 新城段 2050地號,面積 2,071.6 m2,持分 1/180,2.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6)
2.
依鑑價報告所載雙龍段
3.
211-
4.
212地號土地 皆未臨路。另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及114年1月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雙龍段
5.
53地號土地其上大部分為 雜林,但有零星之墳墓;雙龍段
6.
157地號土地大部分均為雜林、空 地,其中153地號土地上疑似有地上物(或者墓地),但因無法進入,無法確認; 雙龍段211-
7.
212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其中211-1地號土地有無門牌之鐵皮 屋坐落其上;新城段2050地號土地位於寶山鄉新珊路15巷附近,其上有橘子 樹、芭樂樹等農作物及一間大型鐵皮屋(無門牌)坐落其上外,餘為四週空地及 出入之私人道路。惟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 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1.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205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餘土地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均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竹縣部分)綠地(土地之 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3.
205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4.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7.
211-
18.
205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 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 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9.
2050地號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 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 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2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土地增值 (10)
1.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0地號
3,611.4 m2 × (1/360) × 6,054 元 - 8 萬元
= -1.9萬元
2.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1地號
121.5 m2 × (1/360) × 6,054 元 - 0.3 萬元
= -0.1萬元
3.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52地號
709.9 m2 × (1/360) × 1,700 元 - 1.5 萬元
= -1.2萬元
4.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53地號
1,789.1 m2 × (1/360) × 1,700 元 - 4 萬元
= -3.2萬元
5.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153地號
565.2 m2 × (1/360) × 6,054 元 - 1.1 萬元
= -0.1萬元
6.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156地號
221.6 m2 × (1/360) × 6,054 元 - 0.5 萬元
= -0.1萬元
7.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157地號
445.3 m2 × (1/360) × 6,054 元 - 0.9 萬元
= -0.2萬元
8.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11-1地號
4 m2 × (1/360) × 6,054 元 - 0.4 萬元
= -0.4萬元
9.
新竹縣 寶山鄉 雙龍段 212地號
16.8 m2 × (1/360) × 6,054 元 - 0 萬元
= 0萬元
10.
新竹縣 寶山鄉 新城段 2050地號
2,071.6 m2 × (1/180) × 1,000 元 - 2.8 萬元
= -1.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9
1拍 部分點交
120.8 坪 / 619.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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