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0年7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等土地為雜 林。嗣本件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918-9地號為部分雜草空地,部分道路及其上 有一間二層鐵皮屋坐落,另918-10地號為雜草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 斷,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918-9地號僅 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918-10地號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8.
918-10地號使用分區劃定為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 竹市部分)細部計畫保護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 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 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