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車輛無法進入,但有無其他小路可供人通行不明,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 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 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 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 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 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 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故本院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意旨本院僅得發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函 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署所囑請之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 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