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 地。拍定後設有地上權之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得點交之 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 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327-
9.
327-17地號土 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17.
327-17地號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
18.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9.
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2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