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 地。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327-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8.
327-2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非 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