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572地號土 地為彤雲山莊社區內之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