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新竹縣寶山鄉吉林路
3.
33巷之巷道路地、部分則為雜草地,惟 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 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業經 設定地上權,故拍定後不點交。
5.
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買權,惟所設定之地上 權於拍定後隨同移轉故仍得依法行使地上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辦理刑事禁止處分 登記,故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民事裁 定意旨本院僅得發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署所囑請之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 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