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均坐落於「湖濱社區」內,101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竹市明湖路393 巷46號房屋旁,現為空地;978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湖濱社區」之閱覽室占用, 部分則為圍牆內之雜草地、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 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3.
案,使用分區為甲種風景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97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 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 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