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7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現況如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下列情形,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一331地號:明湖路57巷1弄5號前巷道。 二350-1地號:西大路97巷18號旁防火巷。 三415地號:明湖路57巷巷道。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依350-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 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告知投標人,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5.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