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4年6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0-47地號、124-5地號土地 為門牌林森路195號房屋座落基地,1182建號建物門口掛有「祥順螺絲」等之招牌,屋內放置大 量零件,現仍營業中,三樓有鐵皮增建。在場人稱債務人為其堂兄弟,未居住於此,該屋由前 屋主即其祖母陳李OO女士無償同意其父親與家人使用,其父親過世後,家人繼續使用。
2.
二 樓部分有漏水,於80幾年間,屋內有非自然身故情事。本院114年8月25日現場就增建部分進行 勘測,經地政測量一至三樓均有增建,暫編為2034建號,該屋有部分座落於120-19地號及125地 號土地上。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土地建物均不點交。
6.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其所有共有之土地、建物 一併主張。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