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葉瑩如在場稱,該屋由其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另二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債權人陳報該屋現已門牌整編為「新竹市警光路5號4樓之 1」。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 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建物點交,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