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坐落於寶山鄉「綠園山莊」不遠處,部分為私人道路、部分為雜 草、雜林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 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私人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未 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 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