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 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為水泥道路、部分則為雜草地。惟土地上之作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 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