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5年10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 據地政人員指稱407-68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建物側邊之庭院,屬私人庭院,一般交由住戶自行打 理,在場人對面鄰居表示378建號建物只有辦活動、聚會時才會有人回來,平時沒人住,無聽聞 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院又於115年1月2日現場履勘,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偶爾會回來, 且據地政人員指稱407-68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建物旁之雜草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4.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 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 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本件407-6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載「使用地類別:國土保安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