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依現況為窪地,有部分積水、雜草叢生,另依空照 圖顯示似有無門牌鐵皮工寮坐落,惟仍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 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 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 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