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6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7
2.
873地號土地為雜林,本件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均以實測為準,土地上是 否有其他作物或地上物等占用及占用權源為何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均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 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7.
87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