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6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69 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新竹市香山區茄苳東街185巷28號」房屋坐落,且有數間無 門牌鐵皮屋及磚造平房占用,另據鑑價報告指出86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本件 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土地上是否尚有其他作物或地上物等占用及占用權 源為何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三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尚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