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47 地號土地未臨路,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本件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以實測為 準,土地上是否有其他作物或地上物等占用及占用權源為何不明,拍定後拍定 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 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應買資格:本件84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