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的土 地為五福路一段19 號前供人車通行之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 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 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 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 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 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次拍賣按甲、乙、丙、丁、戊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