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1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二筆土地面積廣闊,1477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透天以及於鐵柵門裡之建物(目 視有一間有門牌建物及一間鐵皮屋),但無法進入鐵柵門,所以無從得知門牌 號碼,鐵柵門裡共有多少建物亦無法知悉,土地有部分為雜林及私人道路;147 8土地上亦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土地有部分為雜林及私人道路。前開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之標的,占有及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1477地號部分為私人道路,部分無門牌之二層樓建物,另鐵門內之部分鐵皮 屋及部分二層建物(因無法進入而無從得知門牌),其餘為雜林,1478地號無 法進入,疑似有建物(以實測為準)及雜林。上開二筆土地之實際位置均以實 測為準,是否有墳墓、嫌惡設施隱匿其中均無從知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10.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