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88地號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林;484地號 為雜草空地,在場共有人稱為池塘,僅現無水狀態;665地號為灌溉用池塘,另 據債權人查報該等土地目前均無人使用,且查無分管約定。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六、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