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3.
1574 地號土地位於彤雲山莊社區入口前空地,其中1574地號土地上有一雞舍占用。 前開雞舍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9.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 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 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11.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