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880地號土地坐落於「湖濱社區」內且為388建號及暫編69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有林家祠堂占 用(含圍牆內之樓房、空地等),而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031號拍賣公告所載,林家祠堂 並無門牌,經會測後即為該案388建號及暫編690建號建物(即本案388建號及暫編691建號建
3.
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 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請應買人注意。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031號執行事件卷附之鑑價報告書所載為 變更新竹都市計畫(青草湖風景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104/02/
5.
案,使用分區 為甲種風景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 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7.
拍賣之暫編建號691部份,係388建物之增建,與388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未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 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 均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8.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對非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無優先 承買權,但仍須受拍賣條件之拘束,詳後述)。因土地及地上建物之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倘行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合併承買,但拍定人若 不願將非共有標的即地上建物讓由非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合併買受,非兼建物共有人之 土地共有人即僅得優先承買其共有部分,其餘標的仍歸拍定人,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 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基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9.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