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7年5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2.
232地號土地上 坐落一三合院(門牌為吉林路169巷及11號)及菜園(作物),231地號土地上為坡 坎,
3.
233地號土地為雜林地,在場第三人蔡君稱其為共有人,上開房屋為 其所有,菜園作物為其所種植。114年7月23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224地 號土地上為雜木林,有部分農作物,部分道路,有一鐵皮工寮,小部分為門牌 寶山鄉吉林路169巷11號之三合院建物坐落,230地號土地為雜木林,231地號土 地上部分無空地,部分為坡坎,232地號土地上有上開三合院坐落,其餘為屋後 雜竹林部,233地號土地上有雜草,部分為上開三合院前空地,另有一小段柏油 路(疑似私設)。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本標五筆土地相連,224地號上之三合院 為磚造,三合院及鐵皮工寮使用土地全權源不明。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 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 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 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 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 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 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 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 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別所 有共有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為之。另本件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則原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
8.
230及23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9.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