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上除有本標拍賣建物坐落外、尚有第三人所有建物坐落,地上物除本標拍賣建 物外、其餘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又本標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故本標拍賣,拍定後除 本標拍賣建物點交外、土地部分不點交。
7.
本標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則應買無效。 六、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標拍賣標的全部(即1171地號土地、160建號建 物)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 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 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