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供種植農作,其餘範圍則為漁塭或水池。外 觀上與鄰地有混合使用之情形。惟相關實際情形仍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 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