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警員至現場測量查封,據地政人員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債權人當場 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
3.
3建物),又查封當日債務人不在場,建物門未上鎖。嗣據債權 人具狀陳報本件建物應係共有人之一陳俊宏占有使用。本件不動產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8.
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又編號
9.
3建物部分面積占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占用鄰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 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10.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