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建物為債務人自用,無租賃情事,如債權人陳報屬 實,拍定後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 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基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且坐 落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土地所有權人有 優先承買權。
5.
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