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2月19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為一一 層樓之透天厝,其中一間房間作為倉庫使用,倉庫有嚴重漏水。另依債權人陳報,稱債務人曾 表示拍賣標的房屋曾因隔壁火災延燒而造成部分損害,標的亦有壁癌及牆面龜裂等情形。本件 僅拍賣建物持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拍賣標的建物稅籍資料,部分為加強磚造,部分為鋼鐵造,拍賣建物最早起課年月為民 國66年2月。
7.
本件所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權源不明,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如本件拍賣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 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