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三民路75號、77號等房屋坐落,地上物 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房屋均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均非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其中共用門牌號碼三民路75號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均係第三 人黃○○,另一門牌號碼三民路77號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係債權人。拍定 後拍定人與地上房屋之所有人間就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又本件拍賣土地與土地上之門牌號碼三民路77號房屋原同為債務人所有, 依民法第425之1條規定,土地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 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又本件僅拍賣土地,依民法 第426之2條規定,門牌號碼三民路77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即債權人有優先承買 權。